2026-09-03
编者按:
按照廉洁宣教月活动安排,公司纪委结合涉外行业特点,梳理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关于跨国(境)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及解析,在公司微信公众号连载。请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,做到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真正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
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
在国(境)外擅自脱离组织和脱离组织出走
【条文规定】
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,或者从事外事、机要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(境)外机构、人员联系和交往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
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,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,按照自行脱党处理。
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【理解适用】
这两种违纪行为在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已作规定。2015年修订时为体现全面从严要求,将在国(境)外脱离组织出走行为的最低处分档次由原来的“严重警告”提高到“撤销党内职务”。2018年和202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延续这一规定。
这两种违纪行为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,即“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”,且没有情节要求,只要有相应行为即给予党纪处分。“驻外机构”包括我国各级政府、军队、团体、新闻媒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派驻外国或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的使领馆、商务机构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。“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”包括因公临时派往国外、境外工作、学习、考察、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(组)。
“擅自脱离组织”,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,未经批准擅自外出、单独行动,事后又不向组织汇报,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,主观上不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。
“脱离组织出走”,是指未经组织批准,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(境)外不归的行为,主观上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,比“擅自脱离组织”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。如果党员主观上没有离开组织不归的故意,但擅自脱离组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,应当认定为出走行为。
“提供方便条件”有很多具体表现。比如,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,代办护照、签证,帮助购买车船机票,提供经济帮助,提供落脚点,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。
此外,应注意这两种违纪行为与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外逃行为的区别。
一是主体不同。外逃行为的主体是违纪党员,而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脱离组织出走行为的主体特指“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”。如果是其他因私出国(境)或者出国留学人员中的中共党员,逾期不归或者在国(境)外定居的,不构成该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,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,按其他违纪行为论处。
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。外逃行为侵犯的是党的政治纪律,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脱离组织出走行为侵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。
三是处分档次不同。党员外逃,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,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而在国(境)外脱离组织的行为,综合考虑其是否存在离开不归的故意、以及脱离组织的时间等因素,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不同处分。
来源:江西国际公司纪委综合办公室,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信息
2026-09-03
编者按:
按照廉洁宣教月活动安排,公司纪委结合涉外行业特点,梳理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关于跨国(境)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及解析,在公司微信公众号连载。请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,做到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真正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
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
在国(境)外擅自脱离组织和脱离组织出走
【条文规定】
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,或者从事外事、机要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(境)外机构、人员联系和交往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
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,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,按照自行脱党处理。
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【理解适用】
这两种违纪行为在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已作规定。2015年修订时为体现全面从严要求,将在国(境)外脱离组织出走行为的最低处分档次由原来的“严重警告”提高到“撤销党内职务”。2018年和202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延续这一规定。
这两种违纪行为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,即“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”,且没有情节要求,只要有相应行为即给予党纪处分。“驻外机构”包括我国各级政府、军队、团体、新闻媒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派驻外国或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的使领馆、商务机构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。“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”包括因公临时派往国外、境外工作、学习、考察、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(组)。
“擅自脱离组织”,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,未经批准擅自外出、单独行动,事后又不向组织汇报,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,主观上不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。
“脱离组织出走”,是指未经组织批准,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(境)外不归的行为,主观上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,比“擅自脱离组织”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。如果党员主观上没有离开组织不归的故意,但擅自脱离组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,应当认定为出走行为。
“提供方便条件”有很多具体表现。比如,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,代办护照、签证,帮助购买车船机票,提供经济帮助,提供落脚点,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。
此外,应注意这两种违纪行为与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外逃行为的区别。
一是主体不同。外逃行为的主体是违纪党员,而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脱离组织出走行为的主体特指“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”。如果是其他因私出国(境)或者出国留学人员中的中共党员,逾期不归或者在国(境)外定居的,不构成该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,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,按其他违纪行为论处。
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。外逃行为侵犯的是党的政治纪律,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脱离组织出走行为侵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。
三是处分档次不同。党员外逃,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,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而在国(境)外脱离组织的行为,综合考虑其是否存在离开不归的故意、以及脱离组织的时间等因素,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不同处分。
来源:江西国际公司纪委综合办公室,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信息